先說重點
- 確認是否構成失聯:看護在應該工作的日子連續 3 天曠職,而且聯絡不上。
- 3 日內書面通報:通知工作所在地的縣市政府、移民署和警察機關,並副知勞動部。
- 沒有通報:處新台幣 3 萬元以上、15 萬元以下罰鍰。
- 失聯滿 1 個月仍未找到:可以申請遞補一位新的看護。
什麼情況才算「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」
依勞動部的認定原則,是指看護在實際應工作日連續曠工達 3 天,而且失去聯繫。也就是說,看護連續 3 天在應該工作的時間沒有出現、也聯絡不上,到第 3 天應工作的時間結束後,就符合規定,雇主可以開始辦理通報。
官方舉的例子:看護平日週一到週五工作,週六工作半天。如果她從星期四開始行蹤不明,那麼到星期六應工作時間結束後,就已經構成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。
家庭看護的工作日依你們的勞動契約約定,計算時以契約上的應工作日為準。
3 日內要通報哪些單位
依《就業服務法》第 56 條,看護有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的情況,雇主要在 3 日內以書面通知:
- 當地主管機關:看護工作所在地的縣市政府(勞工局或負責外籍移工業務的單位)。
- 入出國管理機關:內政部移民署在當地的服務站。
- 警察機關。
並且副知勞動部(勞動力發展署)。
通常要準備的文件
以基隆市政府公告的清單為例:
- 通報申報表或申請書正本一份
- 看護的聘僱許可函影本
- 看護的護照或居留證影本
- 還沒辦聘僱許可函的,附招募許可函影本;遞補來的看護,附遞補招募函影本
各縣市的受理方式和表單略有不同(基隆市是臨櫃或郵寄),請直接洽詢看護工作所在地的縣市政府,或打勞動部 1955 專線詢問。
沒有通報的罰則
雇主沒有在 3 日內依規定通報,違反《就業服務法》第 56 條,依第 68 條第 1 項處新台幣 3 萬元以上、15 萬元以下罰鍰。
失聯滿 1 個月:可以申請遞補
外籍家庭看護失聯,經依規定通知移民署和警察機關,滿 1 個月仍未找到,雇主就可以申請遞補。這個期間和家庭幫傭不同,家庭幫傭要滿 3 個月。
申請期間:從符合遞補資格之日起 6 個月內,也就是看護行蹤不明之日起 1 個月後到 7 個月內。
要準備的文件包括:申請書、審查費、外國人名冊正本,以及勞動部因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而廢止看護聘僱許可的公文。
等待期間,家人的照顧怎麼辦
在等待遞補的這段時間,如果家人有照顧需求,可以打 1966 長照專線,由照顧管理專員到宅評估。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第 2 到 8 級的,可以使用長照照顧服務。
短期替代照顧和擴大喘息服務是否適用你的情況,也可以一併向 1966 詢問,服務內容請見家庭看護休假規定。
下一步
- 記下看護最後一次出現的時間,依契約上的應工作日算出第 3 天。
- 在期限內完成書面通報,並保留送件證明。
- 在行事曆記下「失聯滿 1 個月」和「滿 7 個月」兩個日期,中間就是遞補的申請期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