先說重點
- 30 日內通報:從被看護者過世那天起 30 日內,向勞動部辦理通報,申請同意看護轉出。
- 14 日內安排看護的去向:收到勞動部的廢止聘僱許可函後 14 日內,依看護的意願,協助她轉換雇主或回國。
- 等待期間不要指派其他工作,否則可處 15 萬到 75 萬元罰鍰。
- 就業安定費不會自動停止,要辦完手續、廢止聘僱許可後才停止計算,所以越早辦越好。
- 不能再用過世家人的資料申請看護,否則會因為提供不實資料,被處 30 萬到 150 萬元罰鍰。
時間表
| 時間點 | 雇主要做的事 |
|---|---|
| 過世那天起 30 日內 | 向勞動部通報,申請同意看護轉出 |
| 收到廢止聘僱許可函後 14 日內 | 依看護的意願,協助轉換雇主或回國 |
| 轉換期間 60 日 | 期間內找不到新雇主,要為看護辦理手續出國 |
第一步:30 日內向勞動部通報
被看護者過世後,雇主原本申請看護的原因已經不存在。依規定,雇主要從過世的事實發生那天起 30 日內,向勞動部辦理通報,申請同意看護轉出。
委託仲介的話,請仲介盡快送件;自己辦的話,可以打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 (02) 8995-6000 確認要準備的文件。
第二步:依看護的意願,轉換雇主或回國
收到勞動部核發的廢止聘僱許可函後,14 日內要依看護的意願,協助她走以下其中一條路:
轉換雇主
看護想留在台灣繼續工作,就辦理轉換雇主。
- 轉換期間是 60 日。期間內找不到新雇主,雇主要為看護辦理手續,讓她出國。
- 期間內有新雇主願意承接:新雇主要在接續聘僱那天起 3 日內,向當地勞政機關辦理接續聘僱通報,並在 15 日內向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聘僱許可。
轉換登記怎麼辦、新雇主要符合什麼資格,請看想換看護或承接轉換中的看護。
回國
看護想回國,雇主要在經過看護同意後,在期限內辦理手續安排她出國。
這段期間不能做的事
不要指派看護做其他工作
看護在等待轉換新雇主的期間,不要指派她從事其他工作。違反的話,依《就業服務法》第 57 條第 1 款,可處 15 萬元以上、75 萬元以下罰鍰。
不能用過世家人的資料再申請
被看護者過世後,雇主如果還用相同的資料申請外籍家庭看護,會因為「提供不實資料」,被處 30 萬元以上、150 萬元以下罰鍰。
如果是在被看護者還在世的時候,就已經委任別人代辦申請,之後被看護者過世,雇主要立刻通知受委任的仲介公司,申請停止聘僱。
就業安定費:辦完手續才會停
被看護者過世,雇主和看護的聘僱關係不會當然終止,就業安定費會繼續計費。要向勞動部申請看護轉出、廢止聘僱許可,費用才會算到廢止的前 1 天為止。
所以雖然通報的期限是 30 日,還是建議盡早辦。繳費和停止計費的規則,請看就業安定費怎麼繳。
家裡還有其他人需要照顧
另一位家人也需要看護的話,那位家人要先符合被看護者的資格,不能沿用過世家人的資料。資格清單請看誰可以申請家庭看護,流程請看外籍看護申請流程。
原來的看護能不能留下來照顧這位家人,要看個別情況。請在 30 日的通報期限內,打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 (02) 8995-6000 確認。
下一步
- 記下過世的日期,往後推 30 日,在那之前向勞動部通報並申請看護轉出。
- 問清楚看護的意願:想留在台灣轉換雇主,還是回國。
- 收到廢止聘僱許可函後,14 日內協助她辦理轉換雇主或出國。
- 這段期間不要安排她做其他工作。
- 有疑問可以打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 (02) 8995-6000 或 1955 專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