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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看護者過世後,雇主要辦的事:通報、看護轉出與期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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讀完這篇,你可以:從過世那天起算 30 日,在期限內向勞動部通報並申請看護轉出

先說重點

  • 30 日內通報:從被看護者過世那天起 30 日內,向勞動部辦理通報,申請同意看護轉出。
  • 14 日內安排看護的去向:收到勞動部的廢止聘僱許可函後 14 日內,依看護的意願,協助她轉換雇主或回國。
  • 等待期間不要指派其他工作,否則可處 15 萬到 75 萬元罰鍰。
  • 就業安定費不會自動停止,要辦完手續、廢止聘僱許可後才停止計算,所以越早辦越好。
  • 不能再用過世家人的資料申請看護,否則會因為提供不實資料,被處 30 萬到 150 萬元罰鍰。

時間表

時間點雇主要做的事
過世那天起 30 日內向勞動部通報,申請同意看護轉出
收到廢止聘僱許可函後 14 日內依看護的意願,協助轉換雇主或回國
轉換期間 60 日期間內找不到新雇主,要為看護辦理手續出國

第一步:30 日內向勞動部通報

被看護者過世後,雇主原本申請看護的原因已經不存在。依規定,雇主要從過世的事實發生那天起 30 日內,向勞動部辦理通報,申請同意看護轉出。

委託仲介的話,請仲介盡快送件;自己辦的話,可以打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 (02) 8995-6000 確認要準備的文件。

第二步:依看護的意願,轉換雇主或回國

收到勞動部核發的廢止聘僱許可函後,14 日內要依看護的意願,協助她走以下其中一條路:

轉換雇主

看護想留在台灣繼續工作,就辦理轉換雇主。

  • 轉換期間是 60 日。期間內找不到新雇主,雇主要為看護辦理手續,讓她出國。
  • 期間內有新雇主願意承接:新雇主要在接續聘僱那天起 3 日內,向當地勞政機關辦理接續聘僱通報,並在 15 日內向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聘僱許可。

轉換登記怎麼辦、新雇主要符合什麼資格,請看想換看護或承接轉換中的看護。

回國

看護想回國,雇主要在經過看護同意後,在期限內辦理手續安排她出國。

這段期間不能做的事

不要指派看護做其他工作

看護在等待轉換新雇主的期間,不要指派她從事其他工作。違反的話,依《就業服務法》第 57 條第 1 款,可處 15 萬元以上、75 萬元以下罰鍰。

不能用過世家人的資料再申請

被看護者過世後,雇主如果還用相同的資料申請外籍家庭看護,會因為「提供不實資料」,被處 30 萬元以上、150 萬元以下罰鍰。

如果是在被看護者還在世的時候,就已經委任別人代辦申請,之後被看護者過世,雇主要立刻通知受委任的仲介公司,申請停止聘僱。

就業安定費:辦完手續才會停

被看護者過世,雇主和看護的聘僱關係不會當然終止,就業安定費會繼續計費。要向勞動部申請看護轉出、廢止聘僱許可,費用才會算到廢止的前 1 天為止。

所以雖然通報的期限是 30 日,還是建議盡早辦。繳費和停止計費的規則,請看就業安定費怎麼繳。

家裡還有其他人需要照顧

另一位家人也需要看護的話,那位家人要先符合被看護者的資格,不能沿用過世家人的資料。資格清單請看誰可以申請家庭看護,流程請看外籍看護申請流程。

原來的看護能不能留下來照顧這位家人,要看個別情況。請在 30 日的通報期限內,打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 (02) 8995-6000 確認。

下一步

  1. 記下過世的日期,往後推 30 日,在那之前向勞動部通報並申請看護轉出。
  2. 問清楚看護的意願:想留在台灣轉換雇主,還是回國。
  3. 收到廢止聘僱許可函後,14 日內協助她辦理轉換雇主或出國。
  4. 這段期間不要安排她做其他工作。
  5. 有疑問可以打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 (02) 8995-6000 或 1955 專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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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方出處

  1. 外國人勞動權益網:被照顧人往生後應注意事項(2023 年 10 月 26 日)fw.wda.gov.tw
  2.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:被照顧人往生時,如何安排辦理轉出及要注意哪些事項fd.gov.taipei
  3.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:原本申請移工的原因消滅(如被看護者死亡),有哪些事情需要辦理fd.gov.taipei
  4.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:被看護者已經死亡,雇主還想再申請引進,會有法律責任嗎fd.gov.taipei
  5. 外國人勞動權益網:雇主繳納就業安定費注意事項fw.wda.gov.tw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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