先說重點
- 入國後 3 日內:看護從國外入境,雇主要在 3 日內安排她到指定醫院做入國健檢。
- 定期健檢三次:從聘僱許可生效日起算,滿 6 個月、18 個月、30 個月的那一天,前後 30 天內各做一次。
- 一定要去指定醫院,並依規定把健檢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。
- 沒照規定辦:處新台幣 6 萬元以上、30 萬元以下罰鍰,還可能被廢止部分或全部的招募及聘僱許可。
定期健檢的時間怎麼算
先找出看護的聘僱許可生效日(在勞動部核發的聘僱許可函上),再往後推 6、18、30 個月,那一天的前後 30 天都可以做。
以聘僱許可生效日 2026 年 3 月 1 日為例:
| 第幾次 | 滿期日 | 可以做健檢的期間 |
|---|---|---|
| 第 6 個月 | 2026 年 9 月 1 日 | 2026 年 8 月 2 日到 10 月 1 日 |
| 第 18 個月 | 2027 年 9 月 1 日 | 2027 年 8 月 2 日到 10 月 1 日 |
| 第 30 個月 | 2028 年 9 月 1 日 | 2028 年 8 月 2 日到 10 月 1 日 |
每一次都有大約兩個月的窗口,建議在窗口一開始就預約指定醫院,不要拖到最後幾天。
轉換雇主或重新核發許可:可能要做補充健檢
如果看護是轉換雇主、重新核發或展延聘僱許可,而且她已經超過 1 年沒做健康檢查,雇主要在聘僱許可生效日的隔天起 7 天內,安排她到指定醫院做健檢。
接手一位在台灣轉換過來的看護時,記得先問清楚她上一次健檢是什麼時候。
臨時沒辦法在期限內做怎麼辦
如果因為特殊原因,沒辦法在規定期間內完成定期健檢或補充健檢,雇主可以:
- 準備相關證明文件,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備查。
- 在備查後,提前 7 日內或原因消失後 7 日內完成健檢。
重點是事前向衛生局報備,而不是逾期之後才補做。
逾期的罰則
依《就業服務法》第 57 條第 5 款,雇主不得沒有依規定安排看護接受健康檢查,也不得沒有依規定把健檢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。違反的話,依同法第 67 條第 1 項,處新台幣 6 萬元以上、30 萬元以下罰鍰。勞動部也說明,雇主沒有依期限安排健檢,會廢止部分或全部的招募及聘僱許可。
罰鍰金額比看護一個月的薪水還高很多,這是最值得設定提醒的一件事。
下一步
- 找出看護聘僱許可函上的生效日。
- 算出第 6、18、30 個月的時間窗口,寫進行事曆。
- 在每個窗口開始時,預約指定醫院。
健檢規定的細節可以洽詢當地縣市政府衛生局或勞工局。